一、云南大衍古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无证生产配制中药白酒、虚假宣传医疗功效案
案件情况:相对人未经许可无证生产配制“醇香玉露饮”中药白酒,并声称该产品具有医疗功效。经核实,相对人共无证配制生产391瓶的“醇香玉露饮”中药白酒,货值金额9775元。经调查,相对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配制生产白酒、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医疗功效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无证配制生产的391瓶“醇香玉露饮”中药白酒,罚款50000元;2.对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8月30日
二、昆明碧辉珠宝有限公司机场一店开展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期限案
案件情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昆明碧辉珠宝有限公司机场一店于2021年7月6日至7月7日期间,在店内柜台上放置了1块亚克力材质红色双面宣传广告牌,该宣传广告牌正面标示有如下促销活动内容:“庆祝建党100周年,全场玉石6.8折,每满1000送100,限时秒杀!先到先得!注:特价商品不参与折扣”。宣传广告牌背面标示有如下促销活动内容:“庆祝建党100周年,雪花银杯,直降100;1000元以上,每满1000送50!注:特价商品不参与折扣”。当事人开展上述促销活动,明示了促销理由、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商品范围相关信息,但并未在促销活动宣传广告牌上标示促销期限,也未在店内其他显著位置明示此次促销活动的期限。经调查,相对人存在开展促销活动未标示促销期限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展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期限的违法行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48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9月3日
三、昆明联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案件情况:相对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联联周边游昆明站”,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合理数额)、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经五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相对人存在以格式条款形式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8月20日
三、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阳宗镇常满怀餐厅未落实餐饮服务规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加工经营餐食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相对人在加工餐饮食品中,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未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2.生产加工场所未配备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3.生产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食品原料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4.餐饮食品加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配戴首饰等;5.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配料、调料和无生产日期食品加工餐饮食品。经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阳宗海分局调查核实,相对人存在未落实餐饮服务规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加工经营餐食、未明码标价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