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野生菌中毒防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化解食物中毒风险。昆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再次发布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如下:
一、 请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二、 在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野生菌时要炒熟煮透后才可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一律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五、 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产生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要快速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
六、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和辨识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减少死亡。
七、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不轻信所谓的“民间经验”。宣传引导工作要做到入村入户,人人知晓。
八、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九、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广大群众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