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⑤人员培训制度;
⑥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⑦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⑧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⑨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⑩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8、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9、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二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