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泽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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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26-05-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6〕3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昆明市2026年质量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与昆明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中央和省属在昆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

    本市符合条件并在专业领域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者(指跟单位或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经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评委会开评时间为准,不含被批准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省属在昆单位或其他州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附件1),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

    (三)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中央在昆单位),由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属外省国有企业的,须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1),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有企业人员申报职称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四)在昆明市工商登记的外省企业分公司,如需在昆明市申报职称的,须提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审核推荐报告(附件2)。

    (五)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自由职业者),除符合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外,须自2025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连续参保,且现参保单位与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六)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申报职称时,其学历和资历条件在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增加1年。

    (七)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截至2026年12月31日(变更系列、考核认定人员除外)。

    (八)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评价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3号)有关要求执行(见附件4)。

    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方式

    1.网络申报。申报质量工程中级职称人员需通过昆明市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www.zjpt.km12333.cn/,以下简称“市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申报,申报程序详见《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见附件3)。之前在系统中已有账号的用户,可直接使用原有账号登录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7月6日09:00—2026年7月17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

    2.现场审核。网上初审通过后,按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申报人员须将除业绩和研究成果外的证件类、证明类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与身份证、资格证原件一同报送至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西华北路260号)203室审核,现场审核时间: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至7月24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未现场审核或现场审核不通过的,不推荐评审。申报材料一览表及注意事项见附件5。

    3.评审结束后,通过人员在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十个工作日内(以通知为准)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从市信息平台按正常大小100%导出打印并逐级盖章,一式2份报送。各级公章落款时间与系统审核通过时间必须一致。材料报送地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西华北路260号)203室,电话:0871-68411631。

    (二)注意事项

    1.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单个大小在3M以内,上传至申报系统。扫描件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姓名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职称评审人员须登陆“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www.credit.km.gov.cn),在“信用服务”—“昆明市信用承诺自主申报专栏”中填写相关承诺信息并提交,点击“承诺书下载”后打印出“职称申报承诺书”,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

    3.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见附件6)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公示当天不计入公示期),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表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公示表应签署“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可只提供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

    4.没有变更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变更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转岗的相关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再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质量工程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5.从外省和中央单位流动到昆明市工作或在昆明市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需要对申报人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进行确认。确认工作与职称申报工作同步进行,申报人在申报职称时将省外取得职称证书、评审表及任职资格文件上传至市信息平台附件管理“职称获取情况”专栏,并填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人员名单》(见附件7),报送至电子邮箱:kmsyjs@163.com。

    三、评审工作安排

    (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计划于2026年10月前开展评审。

    (二)评审工作开始前,拟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将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届时请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查询评审结果。

    四、规范申报审核行为

    (一)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同一年度申报多个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2025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严禁填报、上传涉密材料。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人对申报行为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报评审材料后,申报系统中3次提出审核意见仍然存在问题的,各评委会承办部门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年度不再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五、申报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和择优原则,开展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认真审核推荐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对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把关,并填写《单位承诺书》(见附件8),随申报人员材料上传至市信息平台,现场审核时原件装入审核材料中。

    (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

    (三)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学历、累计工作年限、履职年限等是否达到质量工程系列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四)评委会承办部门资格审核。评委会承办部门按照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申报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六、其他事项

    (一)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符合《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昆人才办〔2020〕2号)精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见附件9),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二)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见附件10),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云南省数字工程师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与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11)。

    (三)各单位要认真核查审核推荐情况,严肃处理信息平台职称信息错报、漏报、敷衍审核、不认真把关等行为。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职业领域对从业人员品德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把关不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查实后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未尽事宜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